张德军与陈树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9 01:18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东民初字第1974号

原告张德军。

被告陈树斌。

原告张德军诉被告陈树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继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张德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树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德军诉称,2014年7月30日,被告因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出具借款合同,约定月息3.5分,并用被告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作抵押,承诺什么时候用钱什么时候还。2014年7月31日至2015年3月1日的利息被告已经还了部分,尚欠6000元,之后的利息及本金多次索要无果,故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按月息2.4分从2015年3月1日开始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尚欠6000元利息)。

陈树斌未出庭亦未作书面答辩

原告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借款合同一份。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30日,被告因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出具借款合同,约定月息3.5分,并用被告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作抵押。2014年7月31日至2015年3月1日的利息被告已经还了部分,尚欠6000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陈树斌向张德军借款200000元,偿还部分利息后仍欠6000元利息,事实清楚,陈树斌应给付张德军借款本金及利息。陈树斌未出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张德军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树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德军借款本金200000元及拖欠的利息6000元,并给付2015年3月1日后的利息(按月息2.4分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15元,保全费1170元,共计6085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陈树斌负担(与给付款一并给付原告张德军)。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姚继生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馨蕊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