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586号
原告佟佩军。
被告姚桂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佟佩军诉被告姚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佟佩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佟佩军撤回对被告姚桂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元,结案全部退回。
审判员 姚继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杨馨蕊
(2015)东民初字第1586号
原告佟佩军。
被告姚桂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佟佩军诉被告姚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佟佩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佟佩军撤回对被告姚桂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元,结案全部退回。
审判员 姚继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杨馨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