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7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广亮,男,1979年12月9日生,汉族,吉林市晟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晟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秦志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志学,吉林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胡广亮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一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胡广亮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9月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胡广亮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胡广亮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胡广亮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卢亚城
代理审判员 陈 卓
代理审判员 刘欣莹
二○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思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