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吉林市鸿屹建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吉林市通达利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1:17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吉中民一终字第9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鸿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尹凤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雪峰,北京大成(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宝库,该公司处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市通达利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杨晓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葛增荣,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曲道静,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吉林市鸿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1)船民一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吉林市鸿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雪峰、薛宝库,被上诉人吉林市通达利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晓伟及其委托代理人葛增荣、曲道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1)船民一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石 刚

代理审判员  孙 伟

代理审判员  刘欣莹

二○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王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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