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邵真真,女,1983年9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代理人:高颖,吉林屹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素珍,女,1953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代理人:刘生,吉林市松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白玉杰,女,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代理人:丛明一,吉林市松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邵真真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4)船民一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4)船民一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石 刚
代理审判员 孙 伟
代理审判员 刘欣莹
二○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思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