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邵真真与被上诉人孙素真、白玉杰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1:16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邵真真,女,1983年9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代理人:高颖,吉林屹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素珍,女,1953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代理人:刘生,吉林市松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白玉杰,女,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代理人:丛明一,吉林市松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邵真真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4)船民一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4)船民一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石 刚

代理审判员  孙 伟

代理审判员  刘欣莹

二○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思维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