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5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丽华,女,1970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代理人:李淑云,吉林市昌邑区光明法律服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育梅,女,1971年4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代理人:王洪发,吉林盛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凤芹,女,1972年5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代理人:王洪发,吉林盛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国春,男,1968年5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代理人:张云亮,吉林市诚城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徐恩斌,男,1972年3月3生,满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
原审第三人: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局,住所地 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汉军, 局长。
委托代理人:范备昌, 职工。
上诉人王丽华、宋育梅、李凤芹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一初字第1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一初字第147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石 刚
代理审判员 孙 伟
代理审判员 刘欣莹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思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