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604号
原告盛某某。
被告杜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盛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结案时全部退回。
审判员 姚继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馨蕊
(2015)东民初字第1604号
原告盛某某。
被告杜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盛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结案时全部退回。
审判员 姚继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馨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