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550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吉林市北建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立新,吉林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盛吉,经理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瑞生,男,1954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代理人:王伟,吉林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刘伟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宪贵,法律顾问。
原审第三人:李英威,男,1978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
原审第三人:李英群,男,1977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
上诉人吉林市北建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石 刚
代理审判员 孙 伟
代理审判员 刘欣莹
二○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思维
(此件共2页,印15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