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桂芹与被上诉人谢英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1:16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9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桂芹,女,1942年12月30日生,汉族,公务员,住舒兰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英霞,女,1971年1月15日生,汉族,公益岗,住舒兰市。

上诉人王桂芹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2015)舒民一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桂芹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1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王桂芹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桂芹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王桂芹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石 刚

代理审判员  刘欣莹

代理审判员  孙 伟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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