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雨瀚与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1:15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5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雨翰,男,1985年8月13日生,汉族,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代理人:孙学贵,吉林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宏,男,1962年9月2日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宋德武,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建航,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李雨翰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一初字第1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雨翰的委托代理人孙学贵、李宏,被上诉人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的代理人程建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一初字第141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给上诉人李雨翰。

审 判 长  卢亚城

审 判 员  孙 伟

代理审判员  付婷婷

二O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姜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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