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10号刘某某诉鲍某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1:15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坦民初字第10号

原告刘某某,女 。

被告鲍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鲍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正刚

二0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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