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43号梁某某诉齐某某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1:15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坦民初字第43号

原告梁某某,男。

被告齐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正刚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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