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2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秀兰,女,1938年10月13日出生,吉林市高新机械厂退休职工,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丽芬,女,1956年1月4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永吉县工商局退休职工,住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代理人:于淑梅,吉林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秀兰因与被上诉人程丽芬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4)船民一初字第1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秀兰,被上诉人程丽芬及其委托代理人于淑梅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4)船民一初字第1255号民事判决;
发回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给上诉人杨秀兰。
审 判 长 卢亚城
代理审判员 陈 卓
代理审判员 孙大鹏
二O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王丹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