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第49号姚桂华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1:14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坦民初字第49号

原告姚某某,女。

被告马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5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咏华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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