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坦民初字第43号
原告梁国权,男 ,汉族。
被告齐佰林,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国权诉被告齐佰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国权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国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梁国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梁国权负担。
审判员 王正刚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越
(2015)镇坦民初字第43号
原告梁国权,男 ,汉族。
被告齐佰林,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国权诉被告齐佰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国权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国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梁国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梁国权负担。
审判员 王正刚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