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坦民初字第10号
原告刘艳丽,女 ,汉族。
被告鲍狄,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丽诉被告鲍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艳丽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艳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艳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元,由原告刘艳丽负担。
审判员 王正刚
二0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越
(2015)镇坦民初字第10号
原告刘艳丽,女 ,汉族。
被告鲍狄,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丽诉被告鲍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艳丽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艳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艳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元,由原告刘艳丽负担。
审判员 王正刚
二0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