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87号某某信用社诉李某裁定书

2016-07-19 01:12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坦民初字第87号

原告:某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才某某,系该联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毕某某,系某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信用社副主任。

被告:李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某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李咏华

二0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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