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坦民初字第97号
原告辛德会,男 ,汉族。
被告孙四海,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辛德会诉被告孙四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辛德会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辛德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辛德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辛德会负担。
审判员 李咏华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越
(2015)镇坦民初字第97号
原告辛德会,男 ,汉族。
被告孙四海,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辛德会诉被告孙四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辛德会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辛德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辛德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辛德会负担。
审判员 李咏华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