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坦民初字第28号
原告陈丽梅,女,蒙古族。
被告魏玉廷,男,汉族。
被告吴琼,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丽梅诉被告魏玉廷、吴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丽梅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丽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丽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陈丽梅负担。
审判员 王正刚
二0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越
(2015)镇坦民初字第28号
原告陈丽梅,女,蒙古族。
被告魏玉廷,男,汉族。
被告吴琼,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丽梅诉被告魏玉廷、吴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丽梅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丽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丽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陈丽梅负担。
审判员 王正刚
二0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