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林 省 镇 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镇坦民初字第47号
原告贾某某,男,汉族。
被告翁某某,女,汉族。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翁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翁某某于1994年5月25日依法登记结婚,婚生两女孩,长女贾甲某(1995年8月29日生)现已成年、次女贾乙某(2005年8月29日生)现与我一居生活。由于我俩感情不和,经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口角,被告翁某某于2012年12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现下落不明。我认为我俩夫妻感情破裂,故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翁某某离婚。
被告翁某某未答辩。
本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原告贾某某要求与被告翁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本案在开庭审理时,原告贾某某向法庭进行了陈述,并出示了相关证据:
1、结婚证两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2、镇赉县坦途镇四家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我村村民贾某某妻子翁某某于2012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无法联系,情况属实。
3、镇赉县公安局坦途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翁某某于2012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情况属实。
因被告翁某某未出庭质证,本庭对原告贾永提供的上述三份证据予以确认。
现根据原告贾某某的庭审陈述及所确认的案件事实,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翁某某于1994年5月25日依法登记结婚,婚生两女孩,长女贾甲某(1995年8月29日生)现已成年、次女贾乙某(2005年8月29日生)现与其父原告贾某某一居生活。原告贾某某与被告翁某某由于感情不和,经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口角,被告翁某某于2012年12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现下落不明。原告贾某某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翁某某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本院认为,被告翁某某于2012年12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夫妻双方分居已长达两年之久,被告翁某某的行为对家庭极不负责任,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贾某某要求与被告翁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贾某某与被告翁某某离婚;
二、婚生次女贾乙某由原告贾某某自行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贾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咏华
人民陪审员 李有平
人民陪审员 阚成良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