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长民五终字第6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毓廷,男,1953年6月14日生,汉族,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退休职工,现住吉林省磐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6633号。
法定代表人张超,总经理。
上诉人马毓廷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15)二民初字第13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毓廷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毓廷在原审诉称,马毓廷于2013年7月到了法定退休年龄,2014年末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才给办完退休手续,2015年1月领到退休金。2015年5月份马毓廷从同事那得知统筹外工资由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发放,马毓廷一直找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要统筹外工资,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称:“原判决书(2008)二民初字第744号没写,没有法律依据。马毓廷与其他退休人员不一样,不能给马毓廷统筹外工资。”马毓廷也是经劳动部门办理的增员、减员、人社厅审批的退休手续和其他的退休人员没有区别,应该享受同等待遇。《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违反了“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侵犯了马毓廷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补发2013年7月份至2015年7月份退休后的统筹外工资(采暖费、工资12%补贴、书报费、洗理费等);同时要求从2015年8月份至今后的统筹外工资等保证和其他退休人员同时发放;与其他退休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包括身体检查等;要求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承担马毓廷从2008年仲裁至本次诉讼请求履行完的车费、食宿费、律师费、本次诉讼费。
原审法院认为,马毓廷于2013年6月从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退休,2015年1月5日领到退休证,并已参加社会保险统筹。根据马毓廷的诉讼请求的性质来看,马毓廷主张的是其退休后应享受的统筹外工资及退休待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而对于劳动者在退休后与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单位就退休后统筹外工资及退休待遇问题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的范畴。《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业重组中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0]84号)指出:“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是国家为保障企业老职工退休后的养老、医疗等生活待遇,允许有条件的企业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之外发放的阶段性、过渡性、有限性福利补贴。”国家有关文件对于统筹外补贴的发放做出了明确规定。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规定:“对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要认真进行清理,凡属国家规定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必须保证足额发放;统筹项目外的,应由企业根据效益情况自行确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3号)规定:“要严格清理和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属于国家规定统筹项目内的养老金必须确保发放;统筹项目外的,由企业依据经济效益情况支付,并向退休人员做好解释工作,不得擅自将统筹外项目转为统筹内项目。”马毓廷在本案诉请涉及国家政策性文件调整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项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马毓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宣判后,马毓廷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重新审理本案,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其上诉理由为: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将差别待遇纠纷认定为劳动争议纠纷是错误的。上诉人于今年五月份得知其他退休人员的统筹外工资由被上诉人发放,被上诉人给上诉人的答复是:上诉人和其他退休人员不一样,没有劳动合同,支付统筹外工资无法律依据。被上诉人不应对上诉人采取差别待遇,被上诉人不提供统筹外工资发放表,应承担不利后果。
被上诉人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毓廷主张退休后的采暖费、工资补贴、书报费、洗理费以及定期参加单位组织的体检,但马毓廷于2013年6月退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马毓廷已参加社会保险统筹并享受退休待遇,故其在退休后与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单位就退休后统筹外工资及待遇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因此,原审裁定驳回马毓廷的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芳芳
代理审判员 白 雪
代理审判员 梁 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卢丹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