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坦民初字第73号
原告:林树才,男,汉族。
被告:艾长贵,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树才诉被告艾长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树才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树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林树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林树才负担。
审判员 李咏华
二0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越
(2015)镇坦民初字第73号
原告:林树才,男,汉族。
被告:艾长贵,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树才诉被告艾长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树才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树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林树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林树才负担。
审判员 李咏华
二0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