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坦民初字第93号
原告:高某某,女,汉族。
被告:刁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咏华
二0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张 越
(2015)镇坦民初字第93号
原告:高某某,女,汉族。
被告:刁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咏华
二0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张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