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镇宇与王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1:11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五终字第5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镇宇,男,汉族,1979年5月2日出生,个体,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代理人钟翔伟,吉林睿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强,男,汉族,1986年2月3日出生,个体,住址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

上诉人张镇宇因与被上诉人王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5)农民初字第2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5)农民初字第22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25元,退回上诉人张镇宇。

审 判 长  陈太云

审 判 员  高 心

代理审判员  邵明福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竭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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