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五终字第5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镇宇,男,汉族,1979年5月2日出生,个体,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代理人钟翔伟,吉林睿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强,男,汉族,1986年2月3日出生,个体,住址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
上诉人张镇宇因与被上诉人王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5)农民初字第2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5)农民初字第22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25元,退回上诉人张镇宇。
审 判 长 陈太云
审 判 员 高 心
代理审判员 邵明福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竭海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