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五终字第3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楠,男,汉族,1978年7月6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大学第二医院,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张兴义,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胡明,该院人力资源管理部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巍,吉林中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楠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大学第二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楠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楠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楠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张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太云
代理审判员 梁 明
代理审判员 白 雪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梁欣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