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楠与吉林大学第二医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1:10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五终字第3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楠,男,汉族,1978年7月6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大学第二医院,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张兴义,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胡明,该院人力资源管理部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巍,吉林中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楠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大学第二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楠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楠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楠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张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太云

代理审判员  梁 明

代理审判员  白 雪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梁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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