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五终字第5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务真,男,1958年7月20日生,汉族,中国电力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职工,现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力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人民大街4368号。
法定代表人王勇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庆东,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王务真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电力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务真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务真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务真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王务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芳芳
代理审判员 梁 明
代理审判员 白 雪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卢丹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