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五终字第4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凯庆,男,汉族,1964年11月8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邢燕,女,汉族,1978年3月25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连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文义,男,汉族,1963年11月15日出生,现住长春市高新区。
上诉人周凯庆、邢燕与被上诉人赵文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周凯庆、邢燕不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至本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凯庆、邢燕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凯庆、邢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周凯庆、邢燕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为1290元由上诉人周凯庆、邢燕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 宏
审 判 员 高 心
代理审判员 邵明福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竭海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