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五终字第5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梦怡,女,1987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亚泰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张凤英,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千锤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上诉人王梦怡因与被上诉人吉林亚泰超市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长春千锤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5)绿民一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梦怡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楠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梦怡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太云
审 判 员 高 心
代理审判员 白 雪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竭海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