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五终字第3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安支公司,住所地农安县。
负责人皮永利,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亮,男,1983年3月 8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
委托代理人孙继先,女,195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系被上诉人姚亮母亲。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安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姚亮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农安县人民法院(2015)农民初字第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农安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佰成,被上诉人姚亮的委托代理人孙继先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农安县人民法院(2015)农民初字第95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安支公司。
审 判 长 陈太云
审 判 员 高 心
代理审判员 邵明福
二○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竭海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