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五终字第5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涛,男,汉族,1966年10月18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士娟,女,汉族,1970年8月17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上诉人吴涛因与被上诉人张士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3)绿民一初字第1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通知上诉人吴涛于2015年8月25日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吴涛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吴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太云
代理审判员 梁 明
代理审判员 白 雪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梁欣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