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涛与张士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1:09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五终字第5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涛,男,汉族,1966年10月18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士娟,女,汉族,1970年8月17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上诉人吴涛因与被上诉人张士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3)绿民一初字第1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通知上诉人吴涛于2015年8月25日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吴涛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吴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太云

代理审判员  梁 明

代理审判员  白 雪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梁欣华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