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五终字第4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东文,男,汉族,1970年1月30日生,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航,男,汉族,1986年12月16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上诉人张东文因与被上诉人尹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张东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张东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太云
审 判 员 高 心
代理审判员 白 雪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竭海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