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五终字第5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邹兴爽,男,1989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市。
委托代理人徐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辉,男,1970年3月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
委托代理人关玉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邹兴爽因与被上诉人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2015)九民初字第2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邹兴爽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邹兴爽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邹兴爽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上诉人邹兴爽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太云
代理审判员 梁 明
代理审判员 邵明福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竭海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