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兴爽与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1:09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五终字第5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邹兴爽,男,1989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市。

委托代理人徐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辉,男,1970年3月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

委托代理人关玉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邹兴爽因与被上诉人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2015)九民初字第2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邹兴爽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邹兴爽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邹兴爽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上诉人邹兴爽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太云

代理审判员  梁 明

代理审判员  邵明福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竭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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