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谷丽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1:09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五终字第5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建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经济开发区创业孵化基地一区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王守亮,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伯文静,系吉林睿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谷丽娟,女,197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

上诉人吉林省建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谷丽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1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吉林省建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吉林省建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吉林省建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吉林省建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太云

代理审判员  邵明福

代理审判员  白 雪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雨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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