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五终字第4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亚贤,女,1955年8月23日生,汉族,退休公务员,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委托代理人阎舒航,男,1955年7月10日,汉族,系长春市腾飞驾校工作人员,现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英,女,1965年8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代理人于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亚贤因与被上诉人王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14)二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亚贤及其委托代理人阎舒航,被上诉人王英的委托代理人于瑞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14)二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退回上诉人刘亚贤。
审 判 长 陈太云
审 判 员 高 心
代理审判员 邵明福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竭海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