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五终字第6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方阔宝,男,1982年12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德惠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超,男,1986年3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德惠市惠民委四组。
上诉人方阔宝因与被上诉人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2015)德民初字第3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0日通知上诉人方阔宝于2015年9月25日前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方阔宝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芳芳
代理审判员 梁 明
代理审判员 梁欣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朱雨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