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军娟与吉林省永盛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1:08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二初字第968号

原告邵军娟,女,1979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磐石市。

被告吉林省永盛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清河街171号213室。

负责人闫永盛。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军娟诉被告吉林省永盛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军娟撤回对被告吉林省永盛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1.00元减半收取为255.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立春

二○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杨勇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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