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四终字第4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九台市西营城街道办事处杨家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九台市。
法定代表人:韩燕,系该村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井贵,系该村村支书。
委托代理人:孙博,吉林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科龙优质种(肉)牛繁育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李德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仪兵悦,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崔长河,该单位工作人员。
上诉人九台市西营城街道办事处杨家岗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科龙优质种(肉)牛繁育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2014)九民初字第3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2014)九民初字第315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给上诉人九台市西营城街道办事处杨家岗村村民委员会。
审 判 长 李雨萍
代理审判员 闫 冬
代理审判员 孙小鹏
二○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克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