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长民四初字第182号
原告:刘景辉,男,1956年5月1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吉林省锦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初纲孔,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景辉与被告吉林省锦宏投资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景辉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景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景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800元减半收取为70900元由原告刘景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雨萍
代理审判员 闫 冬
代理审判员 于喜华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克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