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五终字第5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福君,男,1960年3月9日生,汉族,现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底盘结构件分公司,住所地西新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孟庆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萍萍,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李福君因与被上诉人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底盘结构件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福君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福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福君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李福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田素香
审 判 员 高 心
代理审判员 邵明福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竭海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