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沧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1:07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四终字第5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沧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舒长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瑞丰,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徐志宇,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福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东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温丽娟,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吉林省沧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上诉人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4203元,退还上诉人吉林省沧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10616元,退还上诉人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103587元。

审 判 长  李雨萍

代理审判员  闫 冬

代理审判员  于喜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克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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