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五终字第453号
上诉人汪庆威,男,1995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九台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成彦,男, 1938年8月15日出生,退休干部,汉族,住吉林省九台。
委托代理人韩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汪庆威因与被上诉人焦成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2014)九民初字第2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2014)九民初字第237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00元退回上诉人汪庆威。
审 判 长 沈 宏
审 判 员 高 心
代理审判员 梁欣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竭海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