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庆威与焦成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1:07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五终字第453号

上诉人汪庆威,男,1995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九台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成彦,男, 1938年8月15日出生,退休干部,汉族,住吉林省九台。

委托代理人韩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汪庆威因与被上诉人焦成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2014)九民初字第2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2014)九民初字第237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00元退回上诉人汪庆威。

审 判 长  沈 宏

审 判 员  高 心

代理审判员  梁欣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竭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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