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二初字第1130号
原告马晓华,女,1974年2月1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李廷伟,男,1982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晓华诉被告李廷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晓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1.00元减半收取1235.50元,由原告马晓华负担。
审判员 杨立春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赵 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