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二初字第357号
原告长春市鸿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和平大街2630号锦江花园四区101室。
法定代表人孙桂云。
被告韩海龙,男,1981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鸿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韩海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鸿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韩海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95.00元减半收取为447.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东辉
代理审判员 谢 薇
人民陪审员 郭 力
二○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勇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