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二初字第1129号
原告高建宇,男,1975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李贺,男,1988年5月1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王春玲,女,1990年2月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刘云龙,男,1985年3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建宇与被告李贺、王春玲、刘云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联系方式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驳回原告高建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春明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 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