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督字第7号
支 付 令
申请人姜民峻,男,1957年4月1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
被申请人姜春梅,女,1963年1月22日,住长春市绿园区。
申请人姜民峻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姜春梅偿还人民币200000.00元。申请人姜民峻已向法院提供被申请人姜春梅出具的欠条一份。
本院认为,申请人姜民峻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姜春梅应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姜民峻欠款人民币200000.00元,并应承担诉讼费1433.00元。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刘儒铭
二O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姜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