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二初字第938号
原告吉林省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西环城路中东首座小区。
法定代表人褚广武,总经理。
被告邹洪久,男,1965年10月1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邹洪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吉林省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立春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 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