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2091号
原告崔某某,女,1986年1月22日生,汉族,现住九台市。
被告张某某,男,1982年2月17日生,汉族,现住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金凤鑫
二0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