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387号
原告丁红斌,男,1972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孝感市。
被告九台市佳隆住宅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九台市曙光大街209号,法定代表人乔通。
被告宋义,男,1973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红斌诉被告九台市佳隆住宅开发有限公司、宋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丁红斌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红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占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5元,减半收取1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金凤鑫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