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井东与齐凤荣、李春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1:04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九民初字第2053号

原告王井东,男,1979年8月1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市。

被告齐凤荣,女,1985年3月1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市。

被告李春波,男,1974年2月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井东与被告齐凤荣、李春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井东撤诉。

代理审判员  姜丽凤

二0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岳国辉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