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九民初字第1736号
原告李凤云,女,1956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市.
被告吉林省绿春商贸有限公司。地址:九台市隆山镇。
法定代表人李华,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云诉被告吉林省绿春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凤云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凤云撤回起诉。
审判员 吕晓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岳国辉
